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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学系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01日 作者 :

 

法律与经济学系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我系教学档案工作,提高教学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实现教学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档范围
凡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电子文档、声像等材料均属教学档案,应当纳入归档范围。具体包括:(1)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下发的与教学相关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如各种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2)我系在教学过程各环节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如规划、计划、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期中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命题、试卷、成绩单、试卷分析、实习实训、毕业论文等各教学环节材料;(3)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条 归档要求
教学档案的归档由办公室的相关人员负责,在归档过程中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归档:(1)各类教学档案的归档应当做到分类清晰、全面完整、查找便利;(2)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类档案按照部门类别进行归档;(3)教学过程各环节形成的档案按照教学过程的环节次序进行归档;(4)各类教学档案应当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归档或随时归档,收入相应的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目录;(5)教学档案可以按学期或按年度进行装订的,应在装订并加贴封面后归入相应的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目录;(6)教学档案的收交和借阅应当有登记记录,保证教学档案的完整、不散失;(7)应当对电子教学档案及时整理、归类及备份。
第四条   实施与解释
1、本办法于2013年6月5日经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开始实施。
2、本办法由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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