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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与实践教学和管理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01日 作者 :


 

实验与实践教学管理
 
长治学院实践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长学院字〔2006〕47号
 
实践教学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强化实践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有效途径。为了切实搞好实践课程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践教学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1. 建立专题研究办公会制度。分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要主持召开一次研究实践教学的专题会议;教务处处长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具体部署、检查实践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系(部)负责人要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实践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订和实践课程的教学改革,并检查实践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 建立分工负责制度。实践教学管理实行学院、教学系(部)和教研室三级管理。全校实践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学系(部)要明确分管实践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教研室负责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确定责任教师,具体负责每一门实践课程实施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总结。
3. 教学系(部)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安排各类实践课程的教学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结果、有总结;要经常研究实践教学工作,积极开展实践课程的教学改革。
二、教学计划管理
1. 教学系(部)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基本教学要求,制订实践课程的实施计划;各类实践课程的安排,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实施计划来进行。实验课的教学时数原则上应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时数,一般不得少开;其它实践课程(如专业实习等)的安排应在学期末将下学期的实施计划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实施计划内容包括:专业、内容、班级、人数、分组情况、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指导教师等。
2. 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依据教学计划,对教学系(部)上报的实践课程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实践课程实施计划一经审核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教学系(部)应在实施计划执行前提出变更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三、教学过程管理
1. 实践课程必须具备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编写依据是专业教学计划。其内容包括目的、任务、方式、程序、时间、考核方式、成绩评定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
2. 实践课程的教学必须严格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杜绝随意性,力求使实践教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 建立实践课程教学的备课、预察制度。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参考资料认真备课,熟悉实习要求、实验理论、仪器操作规程等,编写实践课程教学计划进程表。主要实验课程指导书原则上采用国家统编教材,专业实习可依据实际由教研室编写实习(实训)指导书。对集中进行的各类实习(实训),各系(部)应组织指导教师对实习(实训)地点、实习(实训)内容等进行预先考察,对实习中的问题和困难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妥善处理;对于分散进行的实习,指导教师要及时巡查,帮助学生及时解决一些实习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指导学生认真、正确地实习。
4. 实践教学活动要注意引导学生认识专业、热爱专业、培养专业实践意识和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能力;必须创造条件,让学生参加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劳动,并在实际工作环境中有意识地进行环境适应性锻炼。同时,还要注意培养学生不怕苦、不怕累的劳动观念,扎扎实实、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5. 为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实践教学一般安排在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集中进行。学校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校内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教学系(部)要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和专业特点,本着“专业对口、就地就近、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双向受益”的原则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实践教学基地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也可分散进行,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好教学质量关;对分散进行的实习活动,教学系(部)要特别强调实习过程的安全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必须安排教师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每个实习学生的安全。
6. 教学系(部)应根据其专业和课程特点,制定对学生实践课程的作业要求和对教师作业批改的要求。每一项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都应有作业要求(日记、总结、报告、作品、论文、设计等),原则上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批全改,对学生的实习报告、总结等要做出评语,给出成绩。优秀率一般控制在10%—15%以内。
7. 实验课是实践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每次实验(实训)课,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实训)室上课,指导教师应讲解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安全事项等。实验(实训)前,教师要讲授实验(实训)目的、原理、实验(实训)步骤、仪器的使用、注意事项等;实验(实训)中,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实验(实训)操作规范进行实验,并回答学生的提问,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教师要对其进行批评甚至停止其实验(实训);实验(实训)结束后,应组织学生做好仪器的整理清点工作。整个实验(实训)过程中,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实训)场所。
8. 对于既有理论又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实验(实训)部分的成绩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评定,达到合格要求后,按预先确定的成绩比例给出该课程的总成绩。任何一部分(理论或实验)不达及格线都不能评定总成绩,但只对不及格部分进行重修。
9. 学期末,各系(部)应将实践课程的成绩按照《长治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要求报送教务处。学生的实验(实训)报告、实习(实训)设计资料、实习(实训)总结报告等资料均由学生所在系(部)归档保存备查;总结报告应包括实践教学的名称、起始时间、具体内容、效果、经验、特殊情况的处理、合理化建议等。
10. 教师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实习(见习)按照《长治学院教育实习(见习)工作条例》执行。
四、教学过程监控
1. 为了促进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教学系(部)负责对指导教师实践课程中的备课、指导、成绩评定等影响实践教学效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终教学工作考核和工作量酬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2. 实践教学的检查考核,采用教学系(部)平时检查和教务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 教学系(部)的检查主要包括两项内容:指导教师备课、指导时间、方法、质量等;学生的学习态度、纪律、进度及效果等。
4. 教务处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随机抽查主要是检查各系(部)对实践课教学的管理状况。内容包括:是否有实践教学大纲及配套的教材或参考资料,实践教学是否按计划进行,参加的学生人数及分组是否与计划相符,内容是否与实践教学大纲相符,各系(部)的平时检查情况;学生的日记、总结、报告、设计等图文材料是否符合大纲的要求;通过对学生的提问,了解实践教学效果及其他事项。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长治学院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实施方案
长学院字〔209〕112号
 
教师职业技能训练是高等师范院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合格教师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师范生从业能力、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训练 内容包括普通话和口语表达、书写规范汉字、教学工作技能三部分。为了切实加强我校师范生的职业技能训练,提高学生的师范素养,使职业技能训练日趋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确保师范生培养目标的实现,现根据《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大纲》,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长治学院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培养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对学生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系统的职业技能训练,促进学生教育教学能力的形成,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二、训练目的和原则
对师范生进行系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旨在引导和督促师范生将专业知识和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论的理论转化为具体从师任教的职业行为方式和教育能力,缩短步入中学教育岗位的适应期,为师范生毕业后胜任教师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职业技能训练的原则是:“系统训练,加强实践,突出重点,坚持一贯,分段实施,严格规范。”即依据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大纲》进行全面系统的训练,在进行课堂教学和第二课堂活动中强化实践环节,采取课内外相结合,集体组织训练与个人自觉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将职业技能训练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三、训练内容与要求
1 普通话和口语表达技能
包括:普通话、口语表达 ( 包括朗读、讲演、交谈、教学口语 ) 等技能。
要求:对高等师范学生的普通话训练,一般应当达到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的二级乙等水平,即能用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朗读、讲课和交谈。中文系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训练内容:了解普通话语音的发音原理;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掌握现代汉语3500个常用汉字的读音;了解常见音变现象,知道轻声、儿化和变调的主要规律,并能运用于语言实践;了解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标准,能按《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读准普通话异读词;能用普通话流利地进行交谈和教育教学活动;能用普通话准确、流畅、有感情地朗读课文,掌握停顿、重音、快慢、语调等朗读基本技巧。
2. 书写规范汉字技能
包括:书写规范汉字 ( 含钢笔字、粉笔字和毛笔字,重点是钢笔字和粉笔字 ) 训练的技能。
要求:写字规范正确,笔画清楚,按 3500 个常用字的规范要求,自觉纠正错别字。
训练内容:了解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汉字的规范标准; 掌握现代汉语常用字的笔画、笔顺、基本部件和间架结构;掌握《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不写繁体字、异体字和错别字;掌握钢笔、粉笔“两字笔”的写字姿势和执笔运笔方法,能随时注意纠正不正确的写字姿势和执笔、运笔方法。
3. 教学工作技能
包括:教学设计、使用教学媒体和制作教学课件、课堂教学、设计和批改作业等技能。
要求:通过训练使学生掌握 教学设计和课堂教学等技能。
训练内容:了解教学设计的方法,掌握制定教学目标、分析和处理教材、制定教学策略、制订教学计划和编写教案的方法;了解课堂教学的基本教学技能类型,了解各项教学技能的执行程序和要求,并能熟练应用于教学实践;掌握现代教学媒体的使用方法及常用软件编制的方法,设计制作教学所需的教学软件及简易教具;能结合学科特点设计和批改学生作业,课后能评价自己和别人的教学。
四、训练方法和途径
1. 加强实践,深化改革
职业技能训练要加大教育理论和学科教学论教学内容的改革力度,突出实践性,增加实用知识的讲授。《教育学》、《心理学》、《教学论》等课程要精简理论部分的讲授,把教学的重点放在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节等方面,深入基础教育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使教学有的放矢。
2. 统一规划,整体部署
职业技能训练要加大训练力度,教师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师职业技能的强化训练。三项技能训练要统一规划,整体部署。具体工作安排是:一、二年级主要训练普通话和口语表达技能、书写规范汉字技能;三、四年级主要训练学生的教学工作技能。每项技能每个学期各安排17个学时,结课时由任课教师考核评定,成绩合格者每项技能给予2学分。
3. 系统训练,分段实施
职业技能训练的内容要相互交叉,相辅相承,贯穿在教学的始终,在整体部署的基础上,要进行系统训练。为便于操作和抓住中心,具体实施时分段进行。
一、二年级重点训练普通话和语言表达技能以及书写规范汉字技能。普通话和语言表达能力训练,以《普通话技能训练》课教学为主,并采用课前五分钟演讲,朗诵比赛,主持人大赛等形式,按《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进行严格训练。书写规范汉字的训练,以《书写规范汉字技能训练》课为主线,要求学生每天临摹不少于200个汉字的字帖,并坚持练习粉笔字。任课教师要对学生的书法练习作业进行评阅。
三年级进行教学工作技能训练。 要利用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参加实践、讨论、评论等活动,使其掌握教学基本技能。四年级第一学期结合教育见习、实习和学校开展的一年一度的“未来教师教学技能大赛”活动,对学生的三项教师职业技能进行综合训练。各系(部)对学生进行教学技能进行系(部)级测试,将测试合格的学生上报学校,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审核,对测试合格的学生,学校统一颁发“教学综合能力测试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学生,教师要做一对一的强化训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学生,要对其缓发毕业证。
4. 各方协同,形成合力
职业技能训练既是教务处及职业技能训练部门的主要职责,也是学生工作、团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它是我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各部门都应协同工作,形成合力。在以职业技能训练部门为主渠道进行训练的基础上,第二课堂活动,都要渗透技能训练的内容。学校相关部门应定期举行多种形式的竞赛、表演等活动,创造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机构和实施办法
1. 师范生的技能训练,在教务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由各系(部)组织实施。
2. 各系(部)要成立职业技能训练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负责,成员为普通话测试员、教学论老师和有书法专长的老师。该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训练工作。
3. 学生的技能训练,一般以班级为单位在班上进行,大型活动由学校相关部门汇同各系(部)统一安排。
此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长治学院本科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长学院字[2009]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基地是本科学生开展校内外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场所。建设稳定的实习基地是提高专业实习质量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扎实推进实习工作改革与创新,切实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基地包括教师教育专业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校内外实习基地和非教师教育专业学生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与毕业实习的校内外实习基地。
第三条 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单位负责制,每个实习基地都要指定有基地建设和管理负责人。
第二章 实习基地的建立途径
第四条 校外教育实习基地由教务处与基地依托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并负责做好具体联系工作。
第五条 校内教育实习(实训)基地由教务处与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实验(实训)室与设备管理科协商共同建立,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 非教师教育专业的实习基地由各系(部)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有关专业实践教学的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学校审核批准,可建立校内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章实习基地建设原则
第八条 坚持就近和专业性原则。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应就地就近,在满足实习要求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坚持专业性原则。所建实习(实训)基地应与专业对口,能够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九条 坚持实践性原则。所建实习(实训)基地,应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习基地应重视学生的实习工作,并有能力安排好实习工作。
第十条 坚持先进性原则。实习(实训)基地应是在相关专业的实践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单位。
第十一条 坚持节约性原则。实习(实训)基地地点以基层单位和生产第一线为主,以便于节约实习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坚持稳定性原则。所建的实习(实训)基地应相对稳定,长期与之合作为学生提供长期实践的机会,也是我校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窗口。
第十三条 坚持发展性原则。所建的实习(实训)基地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满足我校不断发展的实践教学实践的要求,能够“学、研、产”相结合。
第四章 实习基地建设条件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比较先进,实习(实训)场地能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保证实习(实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五条 技术、管理水平较高,重视学生实习(实训),并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教育实习基地一般每次能接纳实习生20人左右,专业实习基地一般每次能接纳实习生15人左右。
第十七条 具有能满足参加实习学生的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八条 尽量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交通便利。
第十九条 应兼顾规模、层次和水平等因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学科与专业特色。
第五章实习基地建设基本程序
第二十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首先由各系(部)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实习教学要求,对基本符合实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进行认真考察,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长治学院实习基地建设申请书》,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与实习基地签订《长治学院共建专业实习基地协议书》。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挂“长治学院×××实习基地”标牌。
第二十条   因学科发展与专业实习教学需要新建校内实习基地,首先由系(部)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与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认真论证,向教务处送交《长治学院实习基地建设申请书》,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组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实习基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为教育实习基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全校校内外教育实习基地的建设、实习教学的管理与协调。
第二十二条 非教师教育专业实习基地实行实习 系(部) 负责制,各 系(部) 应有专人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我校的各类实习,原则上在我校已建成的基地中进行,实习过程的管理按《长治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和《长治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基地所在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长治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长学院字〔2012〕136号
 
专业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敬业、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对专业实习工作的管理,使其更为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类型。专业实习包括课程实习、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各实习内容严格按照专业实习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二条 专业实习时间。专业实习时间原则上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为准,特殊情况下以经教务处核准的专业实习实施计划执行。
第三条 专业实习方式。专业实习可采用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两种方式,学校鼓励各学院尽量提高集中实习学生的比例。
第二章 专业实习执行计划和任务
第四条 专业实习执行计划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组织和实施专业实习的纲领性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习的,须提前一学期由所属系(部)向教务处提交《专业实习执行计划更改申请表》。经由教务处审定批准后的专业实习执行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实习执行计划》中的专业实习类型和特点要求,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并填写《专业实习任务表》,经教学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科排课、备案。
第六条 各系(部)和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按照专业实习执行计划中确定的实习任务和时间安排实习。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实习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指导书
第七条 凡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各类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实习目标,编制相应的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指导书,并由教务处编印成册、备案。
第八条 专业实习大纲的内容和格式原则上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编制,但是由于学科专业不同,各系(部)也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专业实习大纲。专业实习大纲的内容和格式一般应包括:
1 .实习大纲名称(包括英文名称)
2 .实习大纲适用专业
3 .实习性质与目的
4 .实习内容与要求
5 .实习时间安排
6 .实习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7 .其它相关说明(包括实习纪律与安全注意事项等)
8 .大纲制定人、审核人及制定时间
第四章 专业实习方案
第九条 专业实习方案是系(部)根据《专业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基地实际情况制订的专业实习实施计划,是学校审批专业实习经费、检查专业实习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系(部)要在实习前一个月,按《长治学院专业实习方案》(见附件1)统一格式拟定详尽、具体的专业实习方案,经学校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五章 专业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实习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实行学校、系(部)二级管理。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是主管全校专业实习的职能机构,负责全校专业实习的宏观管理,具体职责是:
1 .研究制订有关专业实习工作的政策、条例和规定。
2 .审核全校的专业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专业实习方案,宏观控制全校的实习经费,监督其使用。
3 .审查、研究处理专业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4 .协助各系(部)建立专业实习基地。
5 .督促各系(部)检查专业实习质量,评选和表彰专业实习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6 .收集实习单位对我校实习情况的反馈意见,组织进行专业实习经验交流。
第十二条 各系(部)在每年专业实习开始前要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专业实习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秘书和实习年级辅导员等。专业实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专业实习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其职责是:
1 .根据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系(部)专业实习的实施细则。
2 .组织编制(修订)和审定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
3 .组织制定专业实习方案和经费预算。
4 .组织专业实习检查,深入现场搞好调查研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5 .根据专业实习需要,规划建立校内外实习基地,做好专业实习协议的签订和实习基地挂牌工作。
6 .做好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总结和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工作。
7 .做好专业实习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六章 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
第十三条 各系(部)选派组织能力强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其工作职责是:
1 .根据实习方案的要求,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实习规定,向学生讲授实习大纲和实习内容,介绍实习基地的基本情况和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宣布实习纪律,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2 .在实习前一周,向实习基地提交专业实习大纲、实习方案和实习学生名单,与实习基地协调做好实习各项准备工作。
3 .在实习过程中,对学生严格要求,并做好考勤工作,督促学生完成《长治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手册》(见附件2),保证顺利完成各项专业实习任务。
4 .实习结束前,要求学生填写《长治学院专业实习鉴定表》(见附件3),协同实习基地有关人员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和实习鉴定工作。
5 .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妥善办好离返手续,并及时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6 .实习结束返校后一周内,做好《本科生专业实习手册》的收交、实习成绩的网上登录工作,并填写《长治学院专业实习成绩统计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一份(含电子文档)送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一份学校保存。
第七章 实习生实习纪律
第十四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服从实习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和统一指挥,遵守实习期间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旅途上下车必须按规定时间集合,注意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
第十五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方案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实习任务。
第十六条 实习生应将每天实习观察的结果、实习心得收集整理,做好实习记录,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写好实习报告。对实习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防止泄漏。
第十七条 听从实习基地单位的管理,尊重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虚心向他们学习。除完成实习任务外,可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进入与实习无关的部门。
第十九条 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由实习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由实习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实习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天数1/3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主联系实习(即分散实习)的学生,离校前应与学校签署协议,自己对在校外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在实习开始一周内要向所在学校寄送《长治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安排回执》(见附件5),不寄送回执者,将以未参加实习论处。其它要求遵照以上执行
第八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具体参照《长治学院实习成绩评定参照标准》(见附件6),由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实习基地、系(部)指导教师及系(部)实习领导小组分别对实习生的实习效果进行考核。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可超过实习生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实习成绩按以下权重综合评定:基地指导教师占40%、实习基地占30%、系(部)指导教师占20%、系(部)实习领导小组占10%。最后成绩保留百分制。
第二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给予不及格:
1 .实习期间表现差,没有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不按时交送专业实习手册,实习报告书写不认真且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者。
2 .因病因事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规定时间1/3及以上者。
3 .无故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者。
4 .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规、厂规的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五条 对本科生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考核不及格者,必须在修业期间重修,重修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专科生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考核不及格者,可随学校后续安排的实习参加补实习,成绩考核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若在修业期间学校确实无法安排补实习者,学生可在修业期满后自主联系基地实习,由所联系基地开具实习证明,经学校审定合格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及表彰
第二十七条 优秀实习生评选条件
1 .按规定圆满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成绩为优秀。
2 .实习专业实习手册填写认真、真实且具有一定水平。
3 .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
4 .实习中表现出色,工作突出,成绩优异,实习出勤率达到全勤或95%以上。
第二十八条 评选程序
1 .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生的实习表现,在广泛征求实习基地单位人员、系(部)实习领导小组及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初步人选,填写《长治学院优秀实习生登记表》(附件7),经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
2 .教务处对各系(部)推荐的优秀实习生名单进行审核后由主管校长审批,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公布。
第二十九条 评选的比例、时间及要求
1 .各系(部)评选优秀实习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实习生总数的10%。
2 .各系(部)应在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交拟推荐优秀实习生名单及学生实习材料(专业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及有关材料)。
3 .各系(部)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条 凡被评为优秀实习生的学生,学校发文表彰,并为其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
第十章 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要本着“专业对口、就近就地、相对稳定、互利互惠”的原则遴选、建设实习基地,实习基地应满足专业实习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与实习基地协商,签订《长治学院共建专业实习基地协议书》(见附件8)一式三份,送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按照《长治学院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长治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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