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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建设与管理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01日 作者 :

 

 
长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长学院字〔2006〕13号
 
一、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服从管理,恪尽职守;
3.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履行教师约;
4.始终坚持严谨、求实的学风和教风,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吸收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不断提高教学和学术水平;
5.认真研究教育科学,努力掌握教育规律,积极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6.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书育人。
二、备课
1.备课是教师运用知识和才能进行综合性、创造性劳动的过程,是取得良好教育教学效果的关键环节。全体教师必须重视这一环节,认真备课,无教案不得上课;
2.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教学目的,掌握教科书的全部内容及体系结构,分清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及其相互联系;
3.弄清本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正确处理本课程与先修课、后继课之间的衔接关系。
4.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于不同的教学内容,应运用不完全相同的、最为适当的教学方法;
5.利用声像资料进行教学时,应和使用教材教学一样,写出完整的教案;
6.指导学生进行见习、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时,教师应写出周密的组织、安排、指导计划。
三、讲课
1.准确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广度,讲清教学内容中的重点和难点;
2.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根据要求,客观介绍并评价本学科各学派的观点,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引导学生吸取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培养学生的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
3.在课堂上,无论是讲授教学内容,还是介绍学科动态,都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偏离教学大纲的要求,不得借题发挥、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4.教师要合理组织教学,严格要求学生,使其遵守教学纪律,密切注意学生的缺课情况和听课情况;
5.随时掌握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的阶段进度与讲授方法。坚持教与学两方面的密切配合,取得最佳教学效果;
6.讲课语言应清晰、简练、生动、表达要准确,教师一律使用普通话教学;
7.板书要有计划性,讲究艺术性。中、外文书写要工整、规范,字体适当、不能过分潦草;
8.教师要仪容端庄、整洁大方、教态自然、举止得体。教师都要站立讲课。
四、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1.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应该列入课程进度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2.配合课堂讲授的内容和要求,制订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教学方法;
3.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备课、讲课、组织教学的要求同理论课相同。
五、辅导答疑
1.辅导答疑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担任辅导答疑工作的主讲教师或者辅导教师要认真准备,按时辅导答疑;
2.辅导答疑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其思考,促使学生不断进步;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差的学生应重点辅导;
3.教师通过辅导答疑,应及时总结学生的意见和要求,随时改进教学工作;
4.每周四学时以上的课程,辅导答疑两次;每周三学时以下的课程,辅导答疑一次。
六、作业
1.学生作业的布置、批改、记分均按《长治学院教学工作管理条例》执行;
2.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要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缺点。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
七、实验
1.实验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2.教师应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并要求学生按操作规程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
3.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时,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4.对学生要严格考勤。凡无故缺课者,按旷课论处,并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5.根据学生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
八、实习
1.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教育见习(以下统称实习)是教学计划内的实践课程,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2.指导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主动承担指导任务;
3.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单位联系、了解情况,落实实习安排,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实施实习计划,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
5.指导教师要主动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学生的总结、鉴定和成绩评定工作;
6.实习的实施步骤及具体要求按《长治学院教育实习管理条例》执行。
九、课程考核
按《长治学院关于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与管理规定》执行。
十、教学纪律
按《长治学院教学工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奖励与处分
1.凡在教学改革中做出优秀成绩的教师,可以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学校将张榜公布获奖教师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评审材料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2.教师违反本规范任何条款,造成教学事故者,按《长治学院关于教学事故及其处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六年三月
 
 
 
长治学院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长学院字〔2009〕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倡导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理念,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现就我校师德师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紧密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积极探索师德师风建设的有效途径,教育和引导教职员工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师德师风建设,成为无愧于人民和时代的人类灵魂工程师。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师德师风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师德师风败坏者及时惩处。
第三条 坚持从严治教的原则。将师德师风纳入依法依规治教治校的范畴,做到有规必依,有禁必止,违规必究。
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
(一)爱党爱国,追求真理。
第四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五条 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积极传播先进文化,自觉抵制封建迷信、邪教和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第七条 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乐于教书育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八条 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不擅自加课、减课、调课、缺课,不迟到、早退,服从工作安排,任劳任怨,勇挑重担。
第九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教学常规,认真做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命题、阅卷、指导论文(实验、实习、设计和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工作。重视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
第十条 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三)廉洁从教,严谨治学。
第十一条 不得变相买卖文凭,在命题、辅导、考试、评卷和选用教材等教学环节中不搞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在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标准,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十三条 不得向学生摊派资料、推销教材。
第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法、党纪、政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荣誉。
第十六条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乐于扶危济困,见义勇为。
第十七条 坚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第十八条 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十九条 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第二十条 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在教学公共场所禁止穿着暴露服装。
第二十一条 语言规范健康,待人礼貌真诚。
三、奖励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师德师风表现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留存教师个人档案,并作为评优评先、津贴发放、职务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学校对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优秀,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每两年表彰一次,并授予“师德先进个人”称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低聘、解聘、调离教师岗位处理;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盗用学校(单位)名义与外单位联合办学;以学校(单位)名义散发虚假招生广告;充当招生中介人,骗取考生及家长钱财;在办学中从事其它违法违规操作;
2.泄露试题,监考不严,评卷不公。
3.在参与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向学生摊派资料,乱收费;索取学生及家长钱财;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物礼金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5.酗酒或工作日喝酒影响正常工作;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等敛财;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6.利用职务、职权之便,猥亵学生和侮辱学生;
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工作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8.捏造事实,造谣中伤,诬告他人或组织,使其在声誉或其它方面蒙受损失。
9.因兼职而影响本职工作;利用学校资产或雇用学生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的营利活动;
10.不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导致教育教学效果差;
11.在撰写文稿及学术讲座中不顾事实,相互吹捧,替假冒伪劣商品做广告宣传;
12.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13.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4.见死不救,见危不扶,特别是当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时,无动于衷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15.管理和服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故意刁难学生,给学生造成严重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处理、处分的,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扣发工资或岗位津贴,并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延期或不得评职称职务。
第二十七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受调离教师岗位处理的,在重新应聘前只发基本工资,半年内未取得岗位的,按待聘对待。
第二十八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其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师德师风问题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师德师风情况的评议纳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负责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分类:教职工本人自评、同行测评、部门领导测评。其中管理和服务部门人员本人自评占20%,同行测评占40%,部门领导测评占40%;教师本人自评占10%,学生测评占30%,同行测评占30%,系(部)领导测评占30%。
第三十二条 每年年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依照《长治学院师德师风评价体系》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记入系(部)教师个人档案。教学单位要将本年底考核结果优秀的教职工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师资科留存,其他单位报人事处(组织部)留存。
第三十三条 评议结果为不合格者,如其主动改正错误、有效阻止影响扩大或主动挽回损失的,应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评议结果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为不合格者,应按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属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属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委和监察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属其它情况的,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警告以上处分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由学校人事处受理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校内外组织或个人提出的举报、控告;
2.新闻媒体曝光的事实;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提出的质询;
4.出现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决定的行为或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长学院字〔2011〕120号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甘于奉献。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
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
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
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示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长治学院青年教师培训上岗制度
长学院字〔2011〕151号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使我校青年教师较快地把握教学方法,落实我校教师培训制度,使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对我校的青年教师,特别是新补充的青年教师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现就我校的青年教师培训上岗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组织形式及培训内容
(一)岗前培训。我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统一委托山西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课程。一般在假期开班,为期半个月至一个月。岗前培训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教学科研实践。我校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和教学合格证制度,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指导。
1.新分配到教学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由所在教学单位指定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新教师的教学导师。导师按照助教岗位的职责要求,指导新教师备课,检查其教案,督促其跟班听课,熟悉教学过程及其各个教学环节,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新教师跟班一个学期后,教学单位要组织新教师试讲,并对新教师的教学实践做出综合考核意见,经考核合格由学校发给教学合格证书,方可担任主讲教师。新教师听课的课时不少于20节。
2.已担任主讲教师的青年教师继续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教学改革,开展科研活动,参加业务进修或学历提高教育等,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学历层次,使青年教师逐渐成长为我校教学科研的骨干力量。
(三)社会实践。面向社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主要结合专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一般应集中安排,特殊情况可分阶段累积完成。
(四)在职培训。
1.业务进修。要大力加强青年助教、讲师的业务培训,一方面,以提高教学水平为目的,积极组织青年教师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短训班等;另一方面,以提高科研水平为目的,安排教师参加与课题内容相关的培训,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2.学历提高。鼓励青年教师按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业务进修。
(五)学术活动。青年教师参加学术活动,对于青年教师培训上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学校要通过不定期举行优秀教学成果评比或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引导青年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推陈出新,提高教学水平与质量;通过设立青年教学、科研、出版等基金,举办面向青年教师的“专家讲座”和安排青年教师面向广大学生的学术讲座,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鼓励青年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多创新,求突破。
二、培训对象及要求
(一)凡新补充到学校教师队伍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参加岗前培训。
(二)教学科研实践
1.教学实践: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师范类硕士毕业生,要经过教学实践与考核,时间为本科毕业生半年,硕士毕业生三个月;应届博士毕业生、师范类硕士毕业生、从其他行业调入的未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的新教师,视实际情况进行教学实践,不必参加考核。个别需尽快上岗的紧缺师资的学科、专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报人事处审批后,可不经过教学实践期。
2.已担任主讲教师,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讲师、助教主要在导师指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实践,参加业务进修或学历提高等方面的培养培训。
(三)社会实践。未经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一般应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学术活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层次的青年教师主动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三、考核
(一)岗前培训的考核以是否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为主要依据。
(二)教学实践考核,新教师实践期满后15天内,填写《长治学院青年教师培训上岗考核登记表》,交所在教学单位,导师对其作出实践评价,所在教学单位组织试讲,检查其教案,做出综合考核意见,并在“教学单位考核意见”栏填写考核意见,教学单位将此表上交人事处,人事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在“学院考核意见”栏填写考核意见。考核合格者,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发给新教师“青年教师教学合格证”,签署允许正式上岗担任主讲教师。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担任主讲教师,取消岗位津贴,继续进行教学实践,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三)学校对青年教师的学术论文数量、质量,参加学术活动、做学术报告的次数、层次进行定量考核,并以此作为学科带头人和重点骨干教师选拔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
四、其他
(一)各教学单位要重视青年教师的培训上岗工作,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二)高级职务教师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重点骨干教师都有培养青年教师的义务,对青年教师培养将作为各教学单位评估和学科带头人、重点骨干教师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导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2.长治学院青年教师培训上岗考核登记表
       3.青年教师考核合格证
                                              二○一一年
 
 
 
 
长治学院青年教师教学评优条例
长学院字[2006]43号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督促鼓励青年教师尽快成长,特制订本评优条例。
一、工作机构
在青年教师教学评优工作中,学校设评优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各系(部)成立评优领导组。领导组在校评优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各系(部)领导组由5到7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为领导组的主要成员,另外至少应有教师代表一人,领导组组长由主任担任。
二、评优范围及推荐指标
1.评优范围:35岁以下教师,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评优范围。
(1)来校工作不满一年者;
(2)当年没有教学任务者;
(3)近三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达180学时者;
(4)任教以来未曾在本校学报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者;
(5)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教学任务者;
(6)有旷课和擅自调课以及其他违纪行为者;
2.推荐指标:以各教学单位实有青年教师为基数,大致以25%确定推荐指标。
三、工作程序
1.各系(部)评优领导组工作程序
(1)审定本单位被评教师资格
(2)听取或审阅被评教师本人的教学工作总结,检查教案、学生作业,组织教师听课并填写表一,召开学生座谈会,组织学生填写表三(针对每位被评教师,只在其所教班级中任选一个班进行填写)。评优领导组成员填写表二。
(3)按照权重表一40%,表二20%,表三40%计算出被评教师的最后得分。
(4)根据最后得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规定数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连同表一、表二、报送学校评优委员会。
2.学校评优委员会按照工作程序从推荐出来的教师中,评选出文理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若干名。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后,在全校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长治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实施方案
长学院字[2009]108号
 
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是我校较强教学质量监控,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的开展对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管理,全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营造人人关心教学、人人热爱教学的良好氛围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青年教师提供了施展才华、相互交流的机会和舞台。为了做好竞赛工作,现将竞赛实施及奖励办法制定如下学校决定举办:
一、参赛条件
(一)全校各系基础课、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教师;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以本人身份证记载为准;
(三)在近三年教学基本功竞赛中未获得一等奖者(获得一等奖者推荐参加省级比赛)。
二、参赛内容
(一)教案评选(20分)
基本要求:主要内容符合该课程教学大纲,重点和难点明确得当;教学内容逻辑性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图形清晰。
    参赛教师根据本学期承担课程的教学进度,按照长治学院教案书写要求准备50分钟的完整教案,可以是打印件。 
(二)课堂教学比赛(80分)
时间:一个课时(50分钟),参赛教师首先在黑板上书写自己的姓名,同时简述参赛课程教案的设计与构思,然后开始讲课。基本要求如下:
1. 教学内容
(1)教学目的具体、明确,教学内容为教学目标服务,注意内容上的承前启后,渗透专业思想,有学术性;
(2)教学内容充实、科学性强,理论联系实际,符合学生特点;
(3)循序渐进,重点难点处理恰当,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2. 教学活动
(1)教学活动多样灵活,教与学活动有机结合,突出学生的主体性;
(2)采用多种教学策略,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3)熟练、正确地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4)以恰当方式,与学生进行交流与沟通,启发学生主动思考。
⒊ 教师素养
(1)着装整洁得体,教态自然大方,亲和力强;
(2)用普通话讲课,教学语言准确、流畅;
(3)态度积极、向上,具有较强的感染力;
(4)板书设计合理、书写工整。
4. 总体印象
(1)教学理念先进,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2)教学风格突出,感染力强;
(3)热爱教育事业,注重教书育人。
三、竞赛活动的评分计分办法
(一) 各系初赛评委由系教学指导小组成员组成;
(二)竞赛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各系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
(三)评委评分采用无记名评分办法;
(四)在所有评委给出的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即为参赛教师的最后得分;
(五)比赛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竞赛活动要求
(一)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对激励教师认真从事教学工作、强化教学基本功训练、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系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初赛工作。竞赛活动每年组织一次,先由各系组织系级竞赛活动,然后由系部按比例择优推荐教师参加竞赛;
(二)各系参加学校讲课比赛的教师,认真填写《长治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报名表》。
 
                                           二○○九年十一月
 
 
长治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长学院字〔2007〕143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鼓励学术造诣深、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积极投身于本科教学,表彰长期从事基础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教学名师界定
教学名师是指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学术造诣深,教学艺术高,教学业绩突出,对学科和专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的、长期从事本科教学的在岗教师。
二、评选对象
担任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任务、具有副教授(任职满三年)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师。
三、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突出,有专题总结材料或业绩证据。
2.长期从事本、专科教学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观念,教学经验丰富,课程教学能体现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有教学经验总结材料。
3.课程教学质量高,艺术性强,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起到带头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教学评价材料。
4.积极从事教学改革与研究,近五年必须完成以下条件的两项:
(1)主持省级及以上的教研教改项目1项;
(2)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集体成果奖个人必须是集体中的前三名);
(3) 有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
(4)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的教学研究(或科学研究)论文。
5.五年来,一直承担本、专科基础课教学任务。近5年面向本、专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不少于720学时。
四、评选办法
1.教学名师三年评选一次,各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推荐候选人1名。
2.各系(部)向学校教务处报送候选人申报书和有关附件材料(课程教案、经验总结材料、业绩证据、教学评价材料等),经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校评选委员会。
3.教学名师的评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家进行,严格按照条件进行材料复核,超过2/3以上票数者,经学校公示后,发文认定。
五、奖励办法
1.学校对荣获校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2.被评为省级教学名师的校级教学名师,学校将按省级奖金的1∶1给予奖励。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长治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长学院字[2006]42
为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在我校形成奖优罚劣的竞争环境,特制订我校中青年骨干教师评选条例。
一、评选范围
50岁以下,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现任教师均在评选范围。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2.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职业道德高尚,治学态度严谨,严于律己,堪为师表;
3.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
4.系统讲授过两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优秀;
5.近5年来,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
6.有完整的新教案;
7.按规定进行答疑辅导,布置作业适量,全批全改;
8.认真圆满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任务;
9.近3年无违反教学工作规范记录;
10.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者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或者专著(含教材)5万字以上。
三、评选机构
此项工作在院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各系(部)成立评选领导小组,由3至5人组成,系(部)主任、副主任、党总支部书记为主要成员,领导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
四、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
2.系(部)评选领导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在查听课、民意测验、检查教案、作业、计算工作量、统计科研成果等项工作的基础上,从申报人中按规定指标评选出向学校推荐的候选人;
 
3.将候选人名单及规定的资料一并报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4.由教务处召集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部候选人进行听课、民意调查,并认真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评选、推荐出中青年骨干教师,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校级中青年骨干教师;推荐、上报到省教育厅的,经省教育厅评审通过并予公布后,即为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
五、奖励与优待
1.在职务晋升、外出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安排;
2.学校每年发给300元图书购置费。
六、责任与义务
1.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模范遵守教学规范;
2.积极参加所在学科的教研活动,带头搞好教学改革;
3.热情帮助其他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至少与一名帮助对象结成对子,并完成研究制订出互帮互学协定,协定要报所在系(部)教务处备案;
4.结合教学继续搞好科研,副教授每年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两篇以上,讲师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附件: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
 
                                              ○○六年四月十八日
长治学院关于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及高层次人才
优惠政策的修订意见
长学院字[2011]95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经我校2011年11月23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对我校教师攻读学位以及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等相关师资引进和培养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攻读学位的有关规定
1.凡为我校在编在册内的教师到校工作或攻读学位返校工作2年以上可考取高一级学位;
2.对努力工作、有敬业精神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由本人申请,经所属系(部)、学院同意后,与学校签订协议,保留公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学习期间的其他费用自理(返校工作后不予报销);按期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科研条件达到学校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返校工作后享受学校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3.2011年8月前已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学位协议的教师遵照已签订协议;
4.学校和教师本人签订的相关违约赔偿金执行实际签订的协议
二、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的范围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或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二)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身心健康;
  2.所学专业为我校紧缺专业,博士所学专业要与本科、硕士专业相同或相近;
3.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期刊上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论文级别的认定以山西省教育厅职称评审期刊认定要求为依据);
4.我校教师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一般学制为3年,不超过4年。在3年学制内取得学历学位,学校按协议支付其基本工资;超过3年仍未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学校为其保留公职,停发基本工资(不予补发);超过4年(不含4年)取得学历学位的教师愿意返校工作的,书面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面议。
(三)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1.引进教授 
我校积极引进年龄在50岁以下,能承担省级重大项目或国家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授。其优惠政策为:
(1)提供12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一套;
(2)配备科研启动费:文科8万元,理科10万元;
(3)在职期间享受每月1000元的教授津贴;
(4)提供手提电脑1台;
(5)在国家和我省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安置配偶工作。因国家、省政策规定不能调入的,学校为其安排适当岗位,比照同等学历学位的教职工之资历、职务、工龄等情况计算月工资额,发放工资,工作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引进博士
对非我校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经学校考察同意引进的博士,引进政策修订为:
(1)发放安家费10万元;
(2)配备科研启动费:文科8万元,理科10万元;
(3)提供手提电脑1台;
(4)自工作当月起享受连续8年的每月800元的博士津贴;
(5)服务期内享受校内教授课时津贴。
3.我校培养的博士
对我校教师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返校工作,在符合上述高层次人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发放安家费5万元;
(2)配备科研启动费:文科8万元,理科10万元;
(3)提供手提电脑1台;
(4)自工作当月起享受连续8年的每月800元的博士津贴;
(5)服务期内享受校内教授课时津贴。
对在本学科领域影响较大、学术研究成果显著的优秀博士毕业生,其优惠政策学校可另行议签。
三、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和管理方式
  1.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为8年;
  2.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合约管理,以聘约方式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四、应聘者须提供的材料
  1.个人简历,并说明本人意愿及要求;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主要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目录及刊物;
  4.荣获国家、省(部)级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修订意见自2011年9月起执行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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