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教学改革和科研管理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01日 作者 :

 

 
长治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条例
长学院字〔2009〕10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机构是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长期稳定地进行科学研究的基地。主要包括研究所、研究室、研究中心等。有重点地建设一批研究方向明确、人员精干的科研机构,对突出我校的主要研究方向,形成优势和特色,增强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建立要从国家需要和我校的实际出发,要与学校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争取并承担各级各类特别是高层次的科研项目,按期取得研究成果;
(二)各研究机构不仅要承担科研任务,还应在科学研究中培养好中青年人才,提高他们的科研素质和能力;
(三)重视应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技术开发,积极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四)定期举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 科研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
(二)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三)能承担国家、地方和学校的重点科研项目;
(四)具有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
(五)有较为健全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建立研究机构的,须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拟建研究机构的名称、机构的建制、发展目标、学术梯队、研究方向及其意义、研究任务、承担的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取得的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基础条件等。
科研科对申报材料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呈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新建研究机构由学校行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七条 科研机构的建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系、所结合或教研室与研究室结合的半实体性研究机构;跨系所、跨学科相互协作的非实体性研究机构;与社会实际部门联合创办的研究机构;面向社会技术咨询服务性的研究机构等。
第八条 学校提倡系所合一、教研室与研究室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科研机构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或主任负责制,视需要可设副所长或副主任1人。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科研科会同有关系(部)协商提出人选名单,报学校,由校长聘任。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以兼职为主,一般不设专职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经费主要靠承担科研课题来解决。对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研究机构,学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管理。主要由学校负责各项宏观指导工作;经常性的管理工作主要由系、部负责;科研科负责监督、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科研机构每年年终要将年度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送科研科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机构评估制度。科研科根据研究机构完成的科研任务、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效益、人才培养、学术梯队建设、完成教学任务情况等,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全校范围内的研究机构进行评估检查。对达不到评估指标体系要求的研究机构,学校将令其采取必要的改进和整顿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评估的基础上,学校对有关研究机构将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长期没有科研任务,不能持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长期做不出水平较高、意义较大的研究成果的;
(三)管理不善的;
(四)人员结构长期不合理,又不采取措施进行解决的。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要根据本部门人员的研究成果和工作情况实行定期考核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列入个人的考核档案。对出色完成科研任务和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科研机构的名称可以随着研究方向的调整而改变。更改名称须经过如下程序:研究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的论证材料,科研科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治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长学院字〔2009〕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以及学校自选项目和其他由我校科技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研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具体范围分为:
(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各委厅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社会)科学基金,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我校与各厂、矿、公司、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或委托合同(协议)并由对方提供研究经费的科研项目。
(三)校级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指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校科研基金项目、校学科项目、校人才工程项目和校级科研专项。
第三条 我校对上述科研项目管理分为三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
(二)实施阶段;
(三)评审验收阶段。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部)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部)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拟立项的科研项目应进行足够的科研调研,在项目指南的框架下选定研究方向。属于理论项目必须进行大量文献资料调研,属于应用开发项目必须对现有技术和市场作充分调研,进行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
(二)科研立项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选项目要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同时要发挥学校优势和地域优势,形成自己的特色。
(三)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广开渠道,大力开展对外协作,注意新兴学科的发展,积极开展高新技术跨学科交叉研究。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申请人应具备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勇于探索和创新,具有奉献精神。
(三)申请人应是我校正式在编人员。
(四)申请人应具备较好的科研水平和科研组织能力,适宜担任项目主持人并能够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七条 项目的申请与审定。
申报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应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科研处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申报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后提出推荐意见,经校领导同意签批后上报。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请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系(部)根据各单位的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需要及科研实力,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填写项目申请书或开题报告,学校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八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凡立项的科研项目,均要签订相应项目所规定的合同书或任务书。由相关项目负责人、学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由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及科研处留存备案。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之前因主观因素导致研究项目未能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水平较差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指标及进度认真执行,以保证计划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及项目成员,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题讨论。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对研究期过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研究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三)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执行项目进展情况,应及时向科研处说明情况,并适当调整进度和人员状况,否则将停止后续经费。
第十五条 对研究时间过长、研究进展不大、研究方向不明、人力资源不足或经费资助缺乏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收回研究项目。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认真总结,对其资料、实验记录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均应建立完整的科研档案,按计划提交“课题研究年度进展报告”(含论文、专利、中期评估及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需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一般包括原始数据资料(含图像、图件、照片)数据、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图集、软件(含文字注释)、验收鉴定材料、奖励证明等。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首先要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进行项目总结,及时向系(部)、科研处递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同时递交存档要求的所有技术资料。由校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及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组织评审:
(一)未在科研处备案的研究项目。
(二)不符合审核、验收条件。
(三)在申报参加项目人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不能进行而中止的,项目课题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中止或撤消课题研究的申请报告,申述理由和经费使用情况,报校管理部门经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项目方可中止或撤销;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还须报下达或委托单位批准。核查属实后,由学校冻结经费使用或收回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应为学校所有,任何个人或课题组均无权擅自处理。所有科研成果在课题结束后均按科研处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不得失散。对于材料不能全部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全者给予相应的处罚。保密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室等有关部门有权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办法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不符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长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长学院字〔2009〕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校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增强我校的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促进科研工作的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地方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根据科研经费的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山西省各厅局、长治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
(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使用的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工费: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二)设备费: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
(三)修缮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四)能源材料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六)会议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七)差旅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八)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九)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十)管理费: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
(十一)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第五条 配套经费资助的对象
凡以长治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我校教职工为项目主持人的国家级、省部级立项的研究项目课题,可以获得学校相应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为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取得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提供资助。
第六条 配套经费资助的额度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资助的对象,分国家级研究项目和省部级研究项目两个层次。国家级的一般课题、部级和省级重点课题,学校按其划拨经费的1∶1.5予以配套;省级一般立项课题、厅级的基金项目课题,学校按其经费的1∶1配套;有文件公布,但未划拨经费的省级立项课题,学校按每个项目5000元进行资助。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币种、拨款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经费到校后,学校将按争取到的实到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其中纵向项目5%、横向项目7%,校级立项科研项目除外。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并负责签字报销。主持人有其它在研课题时,经费合并,原经费本注销。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研究计划的实施,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科研经费报帐限额严格按经费下达部门有关规定管理;项目经费报帐至项目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后,必须提交项目结题材料,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使用。
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持经费本、报销凭证按下列程序办理: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长签字,主管领导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审核、报帐。
第十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长治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及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由课题组其他成员继续研究。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本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二条 科研处和各系(部)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学校财务部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用科研经费所购买的图书、资料、设备(包括自制仪器)等均属学校资产,须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长治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长学院字〔2009〕11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研究的管理,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开展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改革研究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的立项
1.申请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应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以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为目标,在培养模式改革、专业课程建设、应用能力培养、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研究。申报的项目已有一定的改革实践和研究基础,具备较好的研究条件,项目研究方案能反映现代教育思想,体现改革精神,具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预期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能起到示范作用。
2.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必须是我校在职的承担教学任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项目主持人每次限报1个项目,且项目在研究期不得作为主持人另行申报同级别的新项目,项目成员应结构合理,能充分发挥各自所长。
3.各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做好宣传工作,在明确教学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动员广大教师积极参与项目的申报,切实保证项目的质量。
4.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必须填写《长治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向学校提出立项申请。
5.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科专家对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二、项目的管理
1.项目的研究期限为1—2年,学校将对每个项目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项目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2.学校对校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进展缓慢、无阶段性成果的项目,视情况等级停止经费支持,或撤销立项。
3.经学校立项后,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立项申请。
4.获省级立项并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学校将予以1:1经费配套和相关的支持。
三、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结题申请,填写《长治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报送相关材料,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
(1)是否完成立项所要求的各项任务、目标。
(2)对成果的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及对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作出评价。
(3)对成果的推广价值及其对学校和社会的影响作出评价。
(4)评审验收结果作为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依据;对于成果突出的项目,在项目结题后根据需要可给予后续支持,并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1.长治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报书
          2.长治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题书
 
  
 
长治学院
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
 长学院字〔2007〕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加快学科建设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术带头人采用滚动式目标管理,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遴选,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科指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
 
第二章 学术带头人的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能够带领本研究方向其他成员进行学术交流和开展科学研究。
(二)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科研经验、活跃的学术思想、稳定的研究方向、领先的学术水平和开拓进取的创新意识,遴选对象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安心在我校工作。
第五条 教学科研成绩突出
(一)教学成绩突出。近五年独立熟练地主讲过本学科专业的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必须是本科主干课程,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教学效果优良。
(二)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文科不少于2篇、理科不少于3篇。
(三)在以上两条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公开出版的教材、教科书中担任主编,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5万字;
2.近五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3.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各项奖励,如教学成果奖等;
4.获得其他科研成果,如发明专利授权等。
 
第三章 学术带头人的任务和要求
第六条 作为学术带头人有如下任务和要求:
(一)每学年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评价优良。
(二)制定科研计划,有确定的课题,并在3年内完成下列任务之二条。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以上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文科不少于1篇、理科不少于2篇;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1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独立或作为主编完成经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推荐使用的优秀教材1部;
3.主持并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4.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文科到校经费不少于1万元、理科到校经费不少于3万元;
5.作为课程负责人申报校级精品课程。
(三)每学年面向师生作本学科前沿的学术报告至少1次。
(四)担任2名以上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指导任务。
 
第四章 学术带头人的职责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开展本学科具体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掌握自身所在研究方向的发展趋势及动态,确定自身所在研究方向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了解我校自身领域范畴内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条件建设等方面实际情况,就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向学校负责人汇报;
(三)组建本方向学术梯队,提出学术骨干的培养与引进计划,并积极指导本方向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负责制订和实施所在研究方向及直属实验室的建设与规划。
 
第五章 学术带头人的考核与待遇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每年考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遴选一次。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
    第九条 任期内,学术带头人因公(私)出国半年以上者,各系(部)需将实际情况及时报科研处,其称号和待遇自行中止。按期返校后,由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称号和待遇。
    第十条 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带头人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四)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五)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术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带头人享受3000元/年的特殊津贴,优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访学,进修等学术活动。
 
第六章 学术带头人的遴选程序及办法
第十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我校教师均可申请
(一)本人申请填写《长治学院学术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近五年来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实绩材料及今后三年的教学、科研计划。
(二)各系(部)对申请者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定,筛选后择优推选并签署推荐意见,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各系(部)推荐的入选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公示,并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四)校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出席者半数同意为通过)产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核,然后向全校公示一周。
(五)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最后人选。
第十三条 每人限担任一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条例
                            长学院字〔2007〕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动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教学竞争,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重点是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青年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优先考虑。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学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上款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教改项目成果,可申请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五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踊跃承担并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教学任务,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教学工作量饱满,无教学事故。
(三)教学效果显著,大多数教师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学生感到满意。
 
第三章 成果申请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系(部)或有关单位向学校管理部门领取教学成果奖申请表。
(二)申请集体或个人填写教学成果申请表。
(三)系(部)或有关单位在考核、初评的基础上,按学校分配的指标择优向学校推荐,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成果评审
    第七条 对申请教学成果奖项目,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采用听取汇报,检查有关材料,听课,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等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审查,然后提出获奖人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向全校公布。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广大教师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争议期制度。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争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如有弄虚作假,敷衍塞责者,即取消获奖资格,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五章 成果奖励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每五年评选一次,安排在上半年进行,分设一、二、三等奖,成果特别突出的,或获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可授予特别奖。
第十一条 对获奖人员,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奖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与相应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治学院学术权力运行及监督管理制度
长学院字[2011]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治学作用,加强长治学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术权力运行实行委员会制,其本质是教授治学,是教师群体参与高校决策的制度性组织,其决策的对象是处理学校学术发展及其相关的事务,彰显学术权力在高校的行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术权力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一般由9-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学术权力委员会主任应通过述职,由基层教师通过投票民主选举产生,院长聘任。
学术权力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术权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学术权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学术权力委员会主任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权力
第四条 长治学院学术权力委员会,是一个在院长领导下的决策机构,学术权力委员会对学术事务具有决策和管理权。
主要职责和权力有:
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审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确定专业调整、教学计划制定及修改、教学改革立项、教材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
推荐学科带头人、确定重点专业的申请、建设项目的立项;审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确定重点科研方向、科技开发选题、实验室建设、基地建设申请、科研奖励政策和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推荐省级以上科研立项、科研成果报奖和优秀科研人员;
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教师业务考核标准、办法,确定考核结果,审议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办法,确定教师职务晋升的初步人选;推荐引进教师、科研人员的初步人选;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条 校学术权力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换届时新委员人数应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权力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权力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权力委员会委员本人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应引咎辞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议,同级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遇缺时,应及时按程序遴选补缺。
第五章 监 督
第九条 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校学术权力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
第十条 加强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控制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实施廉洁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坚持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建立和完善规范学术权力的各项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坚决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学生的评优评奖、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校学术权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长治学院学术行为规范
   长学院字〔2011〕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规范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在长治学院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长治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共同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八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长治学院校长办公会议。
 
 
 
 
 
 
 
 
 
 
 
 
 
 
 
长治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长学院字〔2011〕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九)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调查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七条 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八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校学术委员会将会同纪委、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等处理。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申诉和复查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CopyRight© 2021 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紫金东街长治学院南校区
联系电话:0355-2178361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号 (晋)ICP备2021017082号 晋公网安备 14010002001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