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日常教学管理,稳定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中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违反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对正常教学工作、教学活动、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学生及有关人员带来一定损失的行为。
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理论与实践教学(A)、考试及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共四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类教学事故及相应级别,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认定级别并提出处理意见。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教学事故的发现途径
教学事故通过以下方式发现:系(部)自行组织检查、校教学督导组检查、教务处不定期检查、领导干部听课时检查、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检查、学生调查反馈、教师、学生举报以及其他途径,汇总到教务处。
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对发生教学事故责任者,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取消本年度个人所有评优资格。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教育。对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2.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3.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教师扣除本学期教学酬金的20%,管理人员扣除校内津贴20%。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报请人事部门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教师扣除本学期教学酬金的30%,管理人员扣除校内津贴30%。如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三年内出现两次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降级聘用或退出教师岗位的处理。
5. 对一学年内发生多次教学事故或特别严重的教学事故的单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本单位主要相关领导通报批评,直至降级或免职处分。
6. 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或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要求
1. 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牵头,有关单位配合执行。
2.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事故发现人或发现单位填写《长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报教务处。
3.教务处受理后及时将《长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转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配合教务部门调查核实。
4. 教务处相关科室根据事实认定事故级别并提出处理意见。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由教务处签发并在教学例会上通报;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由教学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通报全院,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上报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合议通过后通报全院。
5.教学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做出后应告知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被告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申诉,逾期将视为无异议。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校领导、校纪检(监察)、校工会、人事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事故人所在单位领导等。
6.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须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事故发生经过,由于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教学事故,且事后能积极主动挽回损失的,可酌情减轻处理级别,逾期两日未向所属单位报告事故发生经过视为故意隐瞒事故,将加重处理。对教学事故任何人均有权向教务处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7.各系(部)和教务处要加强对教学秩序的监督和检查,无论以何种形式发现的教学事故,各系(部)和教务处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处理完毕。若超出期限或处理不当,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
附件: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附件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理论与实践教学类(A)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A1
| 有辱骂、体罚或其它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等行为者
| Ⅱ
|
A2
| 擅自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超过1/5
| Ⅱ
|
A3
| 未办理停调课手续而擅自缺课、停课、调课者;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者
| Ⅱ
|
A4
| 不编写学期授课计划或没有教案上课者
| Ⅱ
|
A5
| 教师只挂名不上课者
| Ⅱ
|
A6
|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期间连续三周无故不给学生指导、致使学生不能顺利完成毕业设计工作者
| Ⅱ
|
A7
| 有意瞒报教学实际情况(包括实验室开放情况等),以获取工作量者
| Ⅱ
|
A8
| 由于监护、管理不力或擅离岗位,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者
| Ⅱ
|
A9
| 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者
| Ⅲ
|
A10
| 酒后上课者
| Ⅲ
|
A11
| 未按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实际授课情况与教学计划进度相差超过总学时10%者
| Ⅲ
|
A12
| 未按要求批改作业超过10%者
| Ⅲ
|
A13
| 教学设备(实验用品)等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者
| Ⅲ
|
A14
| 上课时间接打手机或无故终止上课,离开教室者
| Ⅲ
|
A15
| 未办理手续,擅自委托其他教师代课者
| Ⅲ
|
A16
|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不认真指导学生实践操作,擅自离开实践场地者
| Ⅲ
|
A17
| 对名为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实际未按相关标准实施者
| Ⅲ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B1
| 监考教师协同学生作弊者
| Ⅰ
|
B2
| 阅卷前后或成绩登录时接受学生礼物,私自给学生加分或因个人恩怨,私自抬高或压低学生成绩者
| Ⅰ
|
B3
| 登录分数人员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者
| Ⅰ
|
B4
| 考试命题内容与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者
| Ⅱ
|
B5
| 试题或评分标准有错误,对考试造成较大影响者
| Ⅱ
|
B6
| 监考教师未严格按照监考教师工作程序进行工作,导致试卷丢失或学生作弊等现象发生者
| Ⅱ
|
B7
| 监考教师放松监考,听任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者
| Ⅱ
|
B8
| 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故意泄露考试内容,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 Ⅱ
|
B9
| 考试评分后遗失试卷者
| Ⅱ
|
B10
| 在评卷总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漏登成绩者
| Ⅱ
|
B11
| 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者
| Ⅱ
|
B12
| 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者
| Ⅱ
|
B13
| 考试时发现试卷短缺或主考教师未到,影响考试进行者
| Ⅲ
|
B14
| 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做其它与监考无关之事者
| Ⅲ
|
B15
|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未按规定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者
| Ⅲ
|
B16
|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影响考场秩序或监考教师未到者
| Ⅲ
|
B17
| 考毕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填报的考场单不相符者
| Ⅲ
|
B18
| 因工作失误,导致试题和答题卡错装,密封出现错误者
| Ⅲ
|
B19
| 因工作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场或考场监考教师不足者
| Ⅲ
|
B20
| 监考教师收回试卷后试卷未交至主考教师或工作人员便离去者
| Ⅲ
|
B21
| 考试结束后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者
| Ⅲ
|
教学管理类(C)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C1
|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
| Ⅰ
|
C2
| 课程计划中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 Ⅱ
|
C3
| 没有按学院修订的教学培养方案安排教学任务者
| Ⅱ
|
C4
| 因教室安排不当造成使用冲突,而又未能妥善解决致使课程停上或考试改期
| Ⅱ
|
C5
| 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致使课程无法开出
| Ⅱ
|
C6
| 遗失重要教学管理资料(如:原始成绩单、考试试卷等)者
| Ⅱ
|
C7
| 出现教学事故后,有意偏袒责任人
| Ⅱ
|
C8
| 出现教学事故后,打击报复举报人
| Ⅱ
|
C9
| 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到课堂,致使上课延误的
| Ⅲ
|
C10
| 不按时预订教材造成漏订或错订者
| Ⅲ
|
C11
| 不履行正常手续,无故更改教材者
| Ⅲ
|
C12
| 由于选定教材不当,对学生学习造成严重影响者
| Ⅲ
|
教学保障类(D)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D1
|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者
| Ⅰ
|
D2
| 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使课程延迟进行或无法进行者
| Ⅱ
|
D3
|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课程延迟进行或无法进行者
| Ⅱ
|
D4
|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使课程、实验中断或无法进行者
| Ⅱ
|
D5
| 接教室、实验室报修通知后,未能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者
| Ⅱ
|
D6
|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者
| Ⅱ
|
注:以上所列处理级别均为最低处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