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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学系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7日 作者 :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应用型人才重要手段之一,建设稳定的专业实践基地是提高专业实践质量的重要保障。为规范专业实践基地管理,加强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实现系与专业实践基地的合作共赢,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基地遴选的条件
  成为专业实践基地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可以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2)有适合于学生进行专业技能训练的工作岗位和训练平台;(3)有足够的指导开展专业实践的较高素质的指导教师;(4)布局合理,相对稳定,有利于节约实践教学经费;(5)能满足学生专业实践训练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6)有利于系与实践基地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7)具有一定的规模场所,能同时容纳5人以上集中实践;(8)不同专业实践需要实践基地具备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条 实践基地建立的程序
实践基地的建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系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共同协商建立专业实践基地;(2)系与相关单位达成实践基地建设合作意向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以学院为协议一方主体与相关单位签订《专业实践基地协议》,(3)《专业实践基地协议》签订后,由学院牵头向实习基地单位授予“长治学院专业实践基地”的标牌。
第四条 实践基地的职责
实践基地应当履行如下职责:(1)积极接受学生进行专业实践;(2)把学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并有专门领导全面负责;(3)积极选配德才兼备的业务骨干担任实习导师,按照系专业实践计划的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开展专业实践;(4)对实习学生积极进行管理,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避免出现安全问题;(5)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学校的职责
学生在专业实践基地实习过程中,系应当履行如下职责:(1)在学生实习前,与实习基地单位沟通协商,根据实习基地单位的特点,拟定学生的专业实践计划并及时告知实习基地单位;(2)积极做好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学生遵守实习基地单位的纪律制度,确保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3)向每个实习基地单位指定1至2名指导教师,与实习基地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活动,与实习基地做好沟通交流工作,了解学生实习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实习学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与实践基地的合作
除了学生实习外,系与实习基地可以考虑在如下几个方面积极展开合作,实现互利共赢:(1)实习基地单位可以选派业务骨干担任我系的兼职教师,在系举办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为我系师生提供了解实务前沿动态的机会;(2)系可以选派教师到实习基地单位进行学术交流、课题调研、与实习基地单位交流学术界专业研究进展情况等;(3)系与实习基地加强科研合作,集中各自的优势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实现产学研的有机结合;(4)积极探索其他方面的合作,力求合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及深入化。
第七条 实践基地的管理
系应加强对专业实践基地的督促检查,评估实践基地的在专业实践指导等各方面的能力和表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专业实践基地应及时报学校相关部门终止《专业实践基地协议》,撤销专业实践基地资格。
第八条 实施及解释
1 、本办法于2012年9月25日经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开始实施。
2 、本办法由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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