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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学系法学专业学生专业技能训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29日 作者 :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理论功底扎实、知识面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能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根据我系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及实践性环节教学大纲,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能训练的内容    

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课程中的实践教学、日常性的专业技能训练、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论文。  

第三条  课程中的实践教学    

1、根据我系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法学专业学生的课程分为:公共课程、跨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这些课程中涉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数和学分由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予以确定。  

2、公共课程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进行开设,通过这些课程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为法学学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  

3、跨专业选修课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自由进行选择,通过这些课程课程拓展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面,为法学专业学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提供比较扎实的知识储备。  

4、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主干课程,这些课程一方面可以确保学生具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所需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在这些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尽量和法律实务相结合,使学生初步具备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5、专业必修课由我系根据法律实务的需求自主设置,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是设置这些课程的主要导向。我系将根据法律实务界的需求和变化及时调整这些课程的设置。  

第四条  日常性的专业技能训练    

1、除了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外,我系将把专业技能训练变成一项日常性的教学活动,使这一部分教学活动成为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另一个支撑点。  

2、根据我系的实际条件,现在将主要依托模拟法庭、物证实验室以及法律诊所来开展法学专业学生日常性的专业技能训练,模拟法庭、物证实验室以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活动将逐步实现常态化。  

3、我系将定期聘请法律实务界的专业权威人士来我系进行法律实务交流,使我系法学专业的师生及时了解法律实务界的最新动态、学习法律实务技能并及时根据法律实务界的变化对专业技能训练方案进行调整。  

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我系将定期邀请法院系统来我院进行真实的审判,使学生不出校门就能旁听审判并从中积累法律实务技能。  

5、我系将定期举办由师生共同参与的案例讨论会,就当下出现的热点案例进行交流讨论,以此激发学生关注法律实务的兴趣。  

6、我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使我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保持在较高水平上,为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

7、阅读专业类书籍和文章,并查阅相关资料,熟悉和掌握所涉及的法学专业知识。

第五条  社会实践    

1、社会实践包括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社团活动等,其目的在于使学生有机会与社会进行真实接触,在与社会接触的过程中使学生感受法律存在的真实状态并尝试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2、鼓励学生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调查。在条件具备时,将寒暑假社会调查纳入教学计划并计算学分。  

3、依托“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治宣传日”等有标志意义的法律节日,鼓励学生进企业、进社区进行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通过这些活动培养学生学习法律自豪感和成就感,增加学生努力提高法律实务技能的动力。  

4、鼓励我系学生会、法律协会等学生团体,经常性地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或观摩公检法的工作流程,通过法律实务第一线积累法律实务经验。  

第六条  专业实习    

1、专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是学生提高专业技能又一重要途径。没有完成专业实习的学生不得毕业,不得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我系将根据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专业实习的管理,监控实习过程、认真评价实习效果,避免专业实习流于形式,使专业实习真正成为提高学生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  

3、我系将逐步完善现有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同时逐步扩大校外实习基地的数量,使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有机会在系的统一组织管理下进行专业实习。  

第七条  毕业论文

1、毕业(学位)论文是法学专业学生运用本专业的基本知识与基本理论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也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训练专业技能必不可少的手段。毕业(学位)论文已经纳入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没有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不得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我系鼓励学生的毕业论文以法律实务研究为导向,以法律实务研究为内容的毕业论文比例应当达到或高于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  

3、我系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毕业论文选题、开题、撰写、指导、中期检查、结题、答辩等各方面的管理,严禁毕业论文抄袭、造假等行为。  

第八条  实施及解释    

1、本办法于2013年   5月   15经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开始实施。  

    2、本办法由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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