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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学系教职工考勤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8日 作者 :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强化我系教职工的岗位责任和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学校的规定并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纪律
 1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按照学校的规定正常上下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
2 、任课教师确需调课的,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调课审批手续完成后应及时通知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将调课情况通知学生。
3 、任课教师应当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
4 、任课教师应当严格按照校系两级的通知参与监考等考试活动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5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 、全体教职工应当根据通知准时参加校系的会议,不得迟到或无故不到。确实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办公室人员应当将没有参加会议教职工的情况在开会签到表上予以标明。
7 、全体教职工对于校系两级要求提供上交的各类材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交并在相应的材料收交表上签字。
8 、全体教职工的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请假的办理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请假教职工在完成请假手续后应当及时通知系办公室。
第三条 考勤评定
 1 、考勤评定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对于旷工及教学事故的认定等考勤评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系部负责日常考勤的评定。
3 、考勤评定应当与评优及年度任职考核等考核评定相结合。
第四条 实施及解释
1 、本办法于2013年5月15日经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开始实施。
2 、本办法由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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