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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学系教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7日 作者 :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调动我系教职工从事教研和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也为了鼓励教师积极指导学生参与科研活动,促进我系教科研活动的有效开展,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系教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鼓励我系教职工积极申报各类教科研课题,无论申报是否获得通过,对积极填写申报表的教职工都给予奖励。申报获得通过或取得教科研成果,符合我校教科研相关规定的,由学校给予经费支持或奖励,系不再另行给予配套经费或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1 、教职工申报下列教科研项目的,可以获得申报奖励:(1)教改项目:国家级教改课题(如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部级教改课题、校级教改课题以及各类级别的精品课程、优秀课程、优秀教学团队等;(2)科研项目:国家级科研课题(如国家社科基金课题 )、 省部级科研课题(如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校级科研课题以及其他各种类别的课题(如横向课题)。
2 、教师积极指导学生申报各类级别课题(如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给予指导教师和学生一定的奖励,在课题项目完成后另行给予学生一定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 、在每一课题项目申报表填写完成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后,系里给予填写申报表的教职工100元的申报奖励。申报未获通过就同一课题项目重新进行申报的,不再给予申报奖励。
2 教师积极指导学生申报课题的,在每一项目申报表填写完成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并立项后,系里给予指导教师200元、学生100元的申报奖励。在项目完成后,给予学生2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实施及解释
1 、本办法于2013年6月5日经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开始实施。
2 、本办法由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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