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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学系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9日 作者 :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顺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绩效,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我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制的目标和宗旨
导师制是对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以及综合素养的形成进行长期跟踪辅导的工作方式和制度,是实现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教育目的的重要措施。实施导师制是针对我系师生特点,在现有教学模式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而采取的一项战略措施。我系实施大学生导师制的目标和宗旨是:(1)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开阔学生的专业视野、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3)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素养;(4)培养学生完善的社会交往能力和素养;(5)帮助学生制定恰当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大学生规划并付诸切实实施。
第三条 导师制的基本工作方式
采取定期的、小范围的、师生面对面的谈话方式对学生进行个性化的指导,在此过程中师生开展各种有益的教学探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导师制的组织领导
由法律与经济学系党政联席会议兼任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并履行如下职责:(1)制定具体的导师制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2)对导师制的实施进行指导,并对导师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导师的基本条件
担任导师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具有敬业精神;(2)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3)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在职在岗教师;(4)熟悉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环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导师的基本职责
     导师应当履行如下基本职责:(1)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养的协调发展;(2)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3)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质的培养;(4)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学生入学、选课、专业方向选择、个人学习计划的制定、读书、学年社会调查、职业生涯设计、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考研、就业等方面进行指导;(5)针对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进行指导,如对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主要指导如何做课堂笔记以及如何完成作业,对大学二年级的学生主要指导如何写读书笔记,如何通过大学生英语考试,对大学三年级的学生主要指导如何准备职业资格考试,对大学四年级的学生主要指导如何选择考研、就业。(6)主动联系学生,和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7)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学期末,应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学生做出学习、品行等方面的评价。
第七条 学生的基本职责
被指导的学生应当履行如下基本职责:(1)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2)每学期期初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期的学习计划;(3)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4)如实填写指导记录;(5)客观公正评价导师的指导情况。
第八条 导师制的具体工作机制
导师制的具体工作机制是:(1)在每届学生入学后通过指定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为学生确定导师;(2)为保证指导的质量与效果,原则上一个导师一个年级指导的学生一般为4-5人;(3)导师与学生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至少每两周与学生见面一次。
第九条 导师工作考核
在每个教学年度结束后,由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对每名导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导师的考核与教师的年度任职考核相结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记入年度考核记录。
第十条 导师工作经费
导师的工作经费由定额经费与课题经费两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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