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各系规范和加强学术分委员会建设,提高系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长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系实际情况,设立长治学院法律系学术分委员会为长治学院法律系的学术审议机构,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治学院法律系学术分委员会是本系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发扬学术民主,保障本系学术决策科学规范。
第三条 长治学院法律系学术分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本系学术声誉、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法律系推荐产生: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法律系行政负责人聘任学术分委员会人数应当与法律系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理论上由法律系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长治学院法律系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本系、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职责;委员因退休或调离我校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应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系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学术分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商讨决定学术分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兼职秘书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分委员会以过半票数表决通过。
另外,可聘任校外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分委员会顾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系主任聘任。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且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分委员会亦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分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息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署名投诉及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分委员的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学术分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系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二)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三)对系职称评审、项目申报中所涉及的学术事项和学术争议进行审议、审核;
(四) 对系外聘的学术兼职人员进行审核;
(五) 对系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进行审议;
(六)维护学术尊严和系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对本系科研失信行为进行审查,并向系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八)审议由学术分委员会联名提出的重要议题;
(九)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分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承担系主任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系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系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本系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本系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系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四)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本系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法律系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在法律系系部学术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