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分院、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好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激励品学兼优与贫困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圆满完成学业,现将我院开展
 2013
 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定推荐工作总体要求
 (一)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奖励资助高校优秀学生、贫困生设立的专门资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各系、各分院、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的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系、各分院要成立资助工作领导组,在工作中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坚持学生自愿申请,集中考评审核的原则,杜绝工作中的人情风和平均主义。
 (二)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规定程序进行。《
 长治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是本次评定推荐工作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教育部办公厅
 2010
 年
 9
 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
 (2010)16
 号〕,对评定推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系、各分院、各有关部门对下达的推荐名额要分清类别,明确等级,对学习优秀家庭状况较好的学生不能例如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范围,否则,一经举报,学校将取消该生奖项并收回名额。
 二、评定推荐工作程序
    
 (一)评定标准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详细标准参见
 《
 长治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所有参评学生(新生除外)必须出具公益活动手册,完成本年度工作量。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必须出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各系、各分院拟推荐受奖助学生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二)工作日程安排
 1
 、
 10
 月
 11
 日
 —
 10
 月
 13
 日
 ,完成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各系、各分院先进行贫困生认定工作,认定对象包括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认定等级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此项工作由各班评定推荐,系、分院领导组统一组织审核。
 2
 、
 10
 月
 13
 日
 —
 10
 月
 18
 日
 ,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上报工作。各系、各分院将评定名单进行公示,确认无误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上报材料包括:(
 1
 )贫困生认定表(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纸质和电子版);(
 2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3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全省统一格式)、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含家庭状况调查表和个人申请)。以上表格的电子版可在学生工作处网页下载。
 请各系、分院、有关部门按以上要求按时上报材料,因工作疏忽大意,不能按时完成工作造成的后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奖助学金发放办法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今年所有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提供当年学校办理的银行卡号(即工行和建行卡)。以上材料务必于
 10
 月
 18
 日前上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国家助学金材料上交可以放宽到
 10
 月底)。
          
  
  
 附件
 1
 :法律与经济学系
 2013
 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件
 2
 :
 2013
 年国家奖助学金认定评定表格(法律与经济学系网站下载)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
 2013
 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
 
  
   | 
     班级
     | 
     人数
     | 
     国家奖学金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特别困难
     | 
     困难
     | 
     一般困难
     | 
  
   | 
     法学1001
     | 
     55
     | 
     1人
     | 
     2
     | 
     1
     | 
     4
     | 
     7
     | 
  
   | 
     法学1002
     | 
     56
     | 
     2
     | 
     1
     | 
     4
     | 
     7
     | 
  
   | 
     法学1101
     | 
     45
     | 
     2
     | 
     1
     | 
     3
     | 
     7
     | 
  
   | 
     法学1102
     | 
     50
     | 
     2
     | 
     1
     | 
     3
     | 
     7
     | 
  
   | 
     法学1201
     | 
     51
     | 
     2
     | 
     1
     | 
     3
     | 
     7
     | 
  
   | 
     法学1202
     | 
     49
     | 
     2
     | 
     1
     | 
     3
     | 
     7
     | 
  
   | 
     法学1301
     | 
     55
     | 
     0
     | 
     1
     | 
     4
     | 
     7
     | 
  
   | 
     法学1302
     | 
     57
     | 
     0
     | 
     2
     | 
     4
     | 
     7
     | 
  
   | 
     经济学1001
     | 
     56
     | 
     3
     | 
     1
     | 
     4
     | 
     7
     | 
  
   | 
     经济学1101
     | 
     50
     | 
     2
     | 
     1
     | 
     3
     | 
     7
     | 
  
   | 
     经济学1201
     | 
     47
     | 
     2
     | 
     1
     | 
     3
     | 
     7
     | 
  
   | 
     经济学1202
     | 
     36
     | 
     1
     | 
     1
     | 
     3
     | 
     7
     | 
  
   | 
     经济学1301
     | 
     58
     | 
     0
     | 
     2
     | 
     4
     | 
     7
     | 
  
   | 
     经济学1302
     | 
     56
     | 
     0
     | 
     1
     | 
     4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