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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学系促进青年教师业务提高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06日 作者 :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有计划地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培养青年教师的敬业爱岗精神,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岗位职责的要求,并进一步完善教师梯队建设,根据我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的界定
青年教师是指在高校教学岗位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未满三年的教师,具体包括:(1)从高等学校毕业初次进入我系教师岗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未满三年的教师;(2)从其他工作单位调入我系教师岗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未满三年的教师;(3)进入我系教师岗位虽满三年但实际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未满三年的教师。
第三条 青年教师培养的基本途径
为青年教师配备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的指导教师对其进行“传帮带”,促进青年教师业务水平尽快成长是青年教师培养的基本途径。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条件
担任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热爱教学工作,具有敬业精神;(2)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3)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且在教师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五年;(4)历年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5)熟悉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环节,熟悉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指导教师要对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进行全面的指导和培养,其具体职责为:(1)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的精神,帮助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2)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有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及教学内容;(3)指导青年教师深入教学实践,了解教学全过程,熟悉备课、上课、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及实验或其他实践教学等各个环节的规范与要求,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工作;(4)对处次担任课程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指导教师至少要用一个学期的时间定期定时深入课堂,了解其上课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分析指导工作,帮助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5)应有针对性地帮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自我提高计划和科研计划,带领青年教师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并引导青年教师把科研成果融汇到教学中去(6)协助系做好对青年教师培养提高的考核工作,对青年教师的转正、定职和晋升职称要负责地提出意见。
第六条 对青年教师的要求
    青年教师在指导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应当做到如下方面:(1)在思想品德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培养勇于负责、为人师表的教师道德,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教书育人、诲人不倦的敬业精神,做到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爱岗,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无私奉献、大胆创新;(2)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教学实践认真体会教学工作要求,熟悉教学的全过程和工作规范,包括有关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实践教学、考试命题、改卷和试卷分析等教学环节,努力学习和钻研教学方法和讲课技巧;(3)认真参加指导教师所授课程的全过程活动,认真学习和总结经验;(4)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积极参加有关的实践锻炼;(5)积极与指导教师交流自己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提高情况,耐心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和建议;(6)积极参加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培养培训活动。
第七条 青年教师培养的实施程序
  青年教师培养的实施程序为:(1)确定培养对象。每学年开始,系根据青年教师的上岗情况确定需要培养的青年教师名单;(2)确定指导教师。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指导教师;(3)确定指导期限。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原则上为一学年,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4)确定指导名单。系根据每一青年教师二至三名指导教师的原则确定指导名单。
第八条 青年教师授课评价
为了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保证青年教师的上课质量,系应当定期对青年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评定。具体程序为:(1)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系领导、教研室主任以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2)初次开课评估。在青年教师初次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前,系考核小组应当对青年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评估;(2)日常听课评价。系考核小组对青年教师的听课每学期应至少安排两次,每次为五十分钟。通过听课全面了解青年教师课程准备情况及其对讲课基本规范要求的掌握情况;(3)考核小组评议。考核小组通过评议对青年教师的授课情况作出评价并将评议情况及时反馈给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
第九条 实施及解释
1 、本办法于2012年10月10日经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开始实施。
2 、本办法由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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