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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学系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19日 作者 :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积极深入开展课程建设,不断提高我系课程建设水平和课程质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课程体系,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
  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依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开展课程建设,构建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于一体的且适合我系各专业特点的课程体系,积极培育各类级别体现专业优势的精品课程和优秀课程,稳步推进网络课程建设。课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应积极主动听取学生对开设课程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制定调整方案。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课程建设是提高整体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它涉及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材、教学管理等诸多方面,是一项整体性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因此,应加强课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课程建设领导小组。教研室在课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课程建设的具体事宜,各位教师在教研室的组织下积极参与课程建设的研究。
第四条 课程建设的具体内容
1 、根据教育实践的发展,积极探索课程建设分类规律,完善课程分类。根
据教育部和学校的要求并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暂将课程划分为如下类别:(1)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2)合格课程、优秀课程、精品课程;(3)普通课程和网络课程。
2 、每门课程的建设具体建设内容为:(1)课程目标与功能定位。明确该课程的性质,明确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的目标与功能,明确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课程体系中的功能;(2)课程教学大纲。根据课程目标和功能定位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根据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要求,重新整合并优化教学内容;明确该课程所选用教材的理由、对教材内容取舍及新补充教学内容的理由;(3)课程教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形成完整的教案文本。明确教学重难点及解决方法、教学实践环节安排及实践活动的目的、内容和考核方式;(4)课程教学方法。依据课程教学内容和课程特点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鼓励采用案例式、讨论式、交流式等教学方法;明确教学方法运用的目的,明确其他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5)课程教学效果。因材施教,熟练教学内容,灵活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体现参与性、启发性;注重学生的信息反馈,注重自我反思总结;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和教学督导听课评价总体良好。
第五条 课程建设的具体目标
1 、积极搞好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由系负责开设课程的建设,使每门开设的课程达到合格课程的基本要求。
2 、在合格课程基础上,遴选一部分课程立项建设优秀课程和精品课程。积极鼓励教师申报各类级别的优秀课程、精品课程。
3 、在课程建设过程中逐步加大应用型课程的开设力度。系专业选修课的开设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出发点,注重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和能力。
4 、以学校网络资源为依托,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推进网络课程建设。
第六条 课程建设的具体措施
1 、加强课程教学团队建设,确保课程建设的高水平。教学团队整体水平的提高和课程建设水平的提升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要充分发挥课程教学团队在课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升教学团队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力争每一门课程都有一个教学团队支撑。
2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课程建设可持续发展。拥有一支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是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实现课程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采取积极引进高水平的教师、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帮助、提高外聘教师的质量和数量等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课程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3 、强化教改立项研究与课程建设的有机结合,不断更新课程建设内容。深化教学改革是加强课程建设的核心,是提高课程建设水平的源泉。为使课程建设内容不断更新,要强化教改研究成果的实践和应用,重点支持与课程建设关系密切的研究项目,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改成果及时融入课程建设之中,从而不断提高课程建设水平。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各类级别的教改课题。
4 、加强教材建设力度。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科学选用理念先进、适应专业特点、学生喜爱的高水平系列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专业必修课选用的教材,要突出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先进性、实用性,体现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逐步尝试组织教师编写符合系专业特点的专业选修课教材。
5 、不断深化课程体系改革。在保持现有课程建设的基础上,增设能够满足时代发展要求和学科发展需求的新课程,课程设置要体现新、深、广的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增加课堂教学容量,使学生了解专业发展的方向和前沿,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使课程体系改革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实施及解释
1 、本办法于2013年5月15日经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开始实施。

       2、本办法由法律与经济学系系务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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