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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
发布时间 :2013年09月11日 作者 :


 

 
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转让
A.用途不变
1.政务大厅受理;
2.分管领导签转交易事务中心;
3.对申报资料初审、现场勘查,并拟定《初审报告》。
4.报送分管领导审核;
5.经审核同意转让后,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缴纳相关税费;
6.移交局地籍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B.用途改变
1.政务大厅受理;
2.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改变土地用途后土地出让金差价;
3. 分管领导签转交易事务中心;
4. 对申报资料初审、现场勘查,并拟定《初审报告》。
5.报送分管领导审核;
6.经审核同意转让后,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缴纳相关税费;
7.移交局地籍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提交的资料:
1.转让双方申请书;
2.转让合同;
3.转让方的出让土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及附图;
4.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5.土地估价报告;
6.1:500宗地图;
7.立项文件;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许可证;
10.前期投资费用达计划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上证明;
11.房产所有权证;
12.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
13.转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4.委托办理的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缴纳出让金票据;
15.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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